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長志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4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蔡長志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查被告提起上訴,明白表示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均不爭執(本院卷第123頁),僅針對原審宣告之「量刑」提起上訴,認為原審量刑不當,依據上開條文規定,本院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
二、被告上訴意旨:被告有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大致遵期賠償,於本院坦承犯行,因傷造成左膝關節粉碎性骨折,領有輕度殘障手冊,此部分有利事項,原審未及審酌,量刑因子已有變動,原審量刑過重,為此提起上訴。
三、核被告論罪科刑等節,業據原審認定在案,爰為以下刑之判斷:
㈠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罪構成要件之犯行,僅係幫
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有多次不起訴處分之情,有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可按,本案被害人有8人,被告僅調解成立2人,難認有何情輕法重、情堪憫恕可言,是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及危害社會治安程度等考量,審酌被告犯案當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致使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復無顯可憫恕之處,尚難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四、撤銷科刑之理由:㈠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持續賠償,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
(本院卷第101至103頁),此部分有利事項,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被告以此為由提起上訴,亦據檢察官認同(本院卷第125頁),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如
主文第2項所示。㈡審酌被告明知詐騙犯案猖獗,利用人頭帳戶存提詐欺贓款之
事迭有所聞,猶貿然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來路不明而無信任基礎之人,容任詐欺份子使用本案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雖被告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已實際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仍應予非難,惟慮及其犯後與告訴人風美莉、許惠淇成立調解,已履行部分賠償(原審卷第105至108頁,本院卷第101至103、123至125頁),兼衡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及被告自陳務農、智識程度高職肄業、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之生活狀況,暨檢察官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退併辦之說明:上訴後移送併辦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798號(本院卷第105至109頁),因本案僅被告量刑上訴,犯罪事實依據前開規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本院無從併辦,爰予以退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佩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曾子珍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妤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姜心韻 告訴人姜心韻於淘寶APP購物後,因需要找尋代拍人員支付,嗣後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之代拍人員聯繫,後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被告蔡長志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並要求姜心韻匯款至上開帳戶,致姜心韻陷入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台銀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3年3月4日15時20分、113年3月4日16時49分 2萬5,200元 ⒈告訴人姜心韻113年3月7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5至36頁) ⒉告訴人姜心韻提供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49至50頁) ⒊告訴人姜心韻提供交易明細擷圖資料1份(警卷第47頁) ⒋告訴人姜心韻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卷第39至40、45至46、53至57頁) 2萬1,000元 2 林怡汝 告訴人林怡汝於社群軟體臉書以「投資賺錢為前提」結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後遭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怡汝陷入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蔡長志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內,旋即遭提領一空。 113年3月5日9時34分 5萬元 ⒈告訴人林怡汝113年3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59至65頁) ⒉告訴人林怡汝提供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129至165頁) ⒊告訴人林怡汝提供交易明細擷圖資料1份(警卷第125頁) ⒋告訴人林怡汝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卷第95至99、171至172頁) 113年3月5日9時39分 5萬元 3 風美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風美莉聯繫並佯稱加入群組投資股票云云,致風美莉陷入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蔡長志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內,旋即遭提領一空。 113年2月29日10時49分 1萬元 ⒈告訴人風美莉113年3月3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73至179頁) ⒉告訴人風美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卷第185至190211至213頁) 13年2月29日10時50分 1萬元 113年2月29日10時51分 1萬元 113年2月29日11時14分 2萬7,160元 4 林玉蘭 告訴人林玉蘭於社群軟體臉結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後遭其佯稱蝦皮買商品可賺取返還佣金云云,致林玉蘭陷入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蔡長志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內,旋即遭提領一空。 113年2月26日13時26分 5萬元 ⒈告訴人林玉蘭113年4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17至219頁) ⒉告訴人林玉蘭提供郵局存簿內頁明細擷圖1份(警卷第233頁) ⒊告訴人林玉蘭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227至232、241至245頁) 5 薛崑中 告訴人薛崑中於網路上看到投資廣告並與其聯繫,嗣後該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薛崑中聯繫並佯稱投資績優股票云云,致薛崑中陷入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蔡長志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內,旋即遭提領一空。 113年3月4日15時1分許 3萬元 ⒈告訴人薛崑中113年8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47至251頁) ⒉告訴人薛崑中提供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265至275頁) ⒊告訴人薛崑中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卷第257至261、281至283頁) 6 許惠淇 告訴人許惠淇於社群軟體臉書看到投資廣告並與其聯繫,嗣後該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許惠淇聯繫並佯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惠淇陷入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蔡長志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內,旋即遭提領一空。 113年2月29日10時44分 5萬元 ⒈告訴人許惠淇113年3月15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85至293頁) ⒉告訴人許惠淇提供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305至321頁) ⒊告訴人許惠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卷第299至304、325至329頁) 13年2月29日10時41分 5萬元 113年2月29日10時50分 5萬元 113年3月4日10時7分 3萬元 113年3月4日10時8分 3萬6,432元 7 江宜穎 告訴人江宜穎於社群軟體臉書看到投資廣告並加入該集團成立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嗣後遭佯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江宜穎陷入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蔡長志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內,旋即遭提領一空。 113年2月27日12時13分 5萬元 ⒈告訴人江宜穎113年3月19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31至333頁) ⒉告訴人江宜穎提供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345至347頁) ⒊告訴人江宜穎提供交易明細擷圖資料1份(警卷第345頁) ⒋告訴人江宜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卷第337至343、353至357頁) 8 譚嘉慧 告訴人譚嘉慧因辦理宗教法事需求,與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軟體臉書成立之粉絲專頁聯繫,嗣後遭佯稱辦理法事需要費用云云,致譚嘉慧陷入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金額至被告蔡長志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內,旋即遭提領一空。 113年3月2日13時59分 2萬元 ⒈告訴人譚嘉慧113年3月2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359至363頁) ⒉告訴人譚嘉慧提供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卷第375至383頁) ⒊告訴人譚嘉慧提供交易明細擷圖資料1份(警卷第377頁) ⒋告訴人譚嘉慧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