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郁舜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郁舜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翁郁舜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1月2日由本院諭知羈押3月。惟被告因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向本院洽借執行,由本院准許後,於115年2月11日開始執行。本件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可認其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目前既因另案執行中,自無從釋放,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法 官 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璧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