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50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玉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之115年度上訴字第50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五行漏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予補充。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五行漏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該被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部分,原判決已於「六、附條件緩刑之諭知」欄論述甚明,此一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張 震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倩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