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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7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770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77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秀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30號、第919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570號、第7350號、第7559號、第7665號、第7730號、第7742號、第13012號、第13095號、第14180號、第14263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3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3至10、12至13、15至33、35至38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所處之刑撤銷部分,A40各處如附表編號1、3至10、12至13、15至33、35至38「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A40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10日審理期日未到庭,惟本件審理期日傳票已於115年5月5日、115年5月6日先後合法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及限制居所地轄區派出所,並因被告先前遭通緝而所在不明,經本院裁定公示送達開庭通知,有本院裁定、公示送達公告及證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770號卷-以下稱本院卷-第225頁、第233至239頁),是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原審判決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僅對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法條、罪數、沒收部分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398頁),是本件有關被告之審判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量刑部分,原判決關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論罪法條、罪數、沒收部分之認定,均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此部分以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論罪、沒收為審判基礎引用之不再贅載。

三、有無刑之減輕事由說明: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增列修正前所無之「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要件,且改為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規定未並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經查,被告雖於偵查及原審審判中均自白本件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7559號偵卷第190頁;原審卷二第55頁、第211頁、第237頁),且於原審審理時表示願意繳交本案犯行所獲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最終並未繳回,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適用之餘地。

㈡、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中否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7559號偵卷第190頁),則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所為如附表編號1首次經起訴論處參與犯罪組織罪犯行,無從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故於科刑時毋庸予以審酌有無此項有利之科刑事由。

㈢、另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被告雖於偵查及原審審判中均自白本件洗錢犯行(見0000000000號警卷第18頁;7559號偵卷第190頁;原審卷二第55頁、第211頁、第237頁),且於原審審理時表示願意繳交本案犯行所獲犯罪所得,惟最終並未繳回,業如前述,無從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故於科刑時亦毋庸予以審酌有無此項有利之科刑事由。

四、撤銷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3至10、12至13、15至33、35至38所處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如附表編號1、3至10、12至

13、15至33、35至38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均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量刑」指法院就具體個案在應適用刑罰的法定範圍內,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罰種類與刑度,為確保法院依法作出適當而公正的刑罰裁量,刑法第57條定有法定刑罰裁量事實,法院為個案刑罰裁量時,自須參酌各該刑罰裁量事實,並善盡說理義務,說明個案犯罪行為人何以應科予所宣告之刑,亦即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但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上開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法院就刑罰裁量權的行使,不得以任意或自由方式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的目的,並受法律整體秩序的理念、法律感情及司法慣例等所規範。如下級審量刑未充分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項法定刑罰裁量事實,造成欠缺合理化或無正當理由的量刑失出,縱使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的裁量範圍,上級審仍得以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或其他事由,而予以撤銷改判。本案被告所犯38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各次造成告訴人損害之金額不同,除附表編號2、11、14、34所示犯行告訴人金額均在1萬元以下,被告所生危害尚非鉅大,或可量處最低本刑外(此部分駁回上訴理由如下所述),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之罪質內涵最重,除與他罪同樣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外,更應就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併同論罪處罰,與其他犯行之罪質輕重不同。另附表編號1、3至10、12至13、15至33、35至38所示造成各告訴人損害金額不同,被告就上述犯行此部分科刑因子有所差異,且被告未與上述任何一名告訴人調解或和解成立,亦未賠償上述告訴人分文損害,所造成上述各該告訴人損害金額亦非少數,犯罪次數又甚多,罪情節及惡性不輕,自不宜一律量處最低本刑,原判決敘明量刑時已考量上揭科刑因素,竟無論告訴人損害金額之多寡及被告有無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3至

10、12至13、15至33、35至38所示犯行一律量處有期徒刑1年,就如此量刑之原因為何,復未見說明其理由,依上說明,原判決除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違外,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未與上述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亦未繳回犯罪所得,無減刑之適用,原判決就被告上開犯行僅量處最低刑度,有違罪刑相當性原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附表附表編號1、3至10、12至13、15至33、35至38所示所處之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期臻適法。又原判決關於被告刑之宣告,既經本院撤銷改判,則原判決關於被告犯行所定應執行刑,即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幫助恐嚇取財、竊盜、詐欺等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貪圖共犯詐欺案件可輕鬆獲得報酬,率爾擔任車手提領告訴人匯入人頭帳戶之詐欺贓款,與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為本案犯行,被告雖非本案詐欺集團內主要指揮或上游人員,然對於犯罪之實施仍屬不可或缺角色,渠等共同分擔詐欺各階段行為助長詐騙歪風,並使實際實施詐騙之人隱身幕後,難以查緝到案,附表編號1、3至10、12至13、15至33、35至38所示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錢難以追蹤去向與所在,所為殊值非難,被告本案犯行造成上述34名告訴人受騙,犯罪次數甚多,34名告訴人各別遭詐騙之金額不同,且此34名告訴人遭詐欺款項總和不低,被告本案犯行所生損害不輕,又未賠償上述34名告訴人所受損害,犯行對社會秩序及金融秩序與人與人間信任關係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惟被告除於偵訊時否認參與犯罪組織外,對其餘犯行於偵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因本案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不高,暨其於原審審理時自陳為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育有成年及1名未成年子女,先前在醫院擔任看護等家庭生活、工作及經濟狀況,檢察官與告訴人A05、告訴人A10代理人A39之量刑意見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3至10、12至13、15至33、35至38「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原判決以被告本件如附表編號2、11、14、34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均罪證明確,因予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分工,依指示為提款行為,使詐騙集團得以詐騙被害人、取得贓款並躲避查緝,危害社會治安,至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於本案並非擔任直接詐騙被害人之分工,非屬核心要角,及各被害人受騙之金額大多數為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兼衡其於原審自述之學歷、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編號2、11、14、34所示犯行各有期徒刑1年。經核原判決所為刑之宣告,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所量定之刑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尚稱允當。檢察官固以被告造成附表編號2、11、14、34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財產損失,迄今未與上述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亦未繳回犯罪所得,並無減刑之適用,原判決儘量處最低行度有違罪行相當性原則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惟關於刑之量定,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本件原審於審酌上情後,量處被告上開刑期,衡情其刑之量定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使罰當其罪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具妥當性而無違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客觀上要難謂有何濫用權限、輕重失衡或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情事,況且附表編號2、11、14、34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欺金額均在1萬元以下,受害程度尚非鉅大,原判決亦未誤認被告有減刑事由或與上述告訴人或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之情形,原判決量處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11、14、34所示犯行法定最低度刑,其刑之量定無違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不當情事。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審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2、11、14、34所示犯行部分量刑過輕,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此外,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因被告除本案犯行經科刑外,尚有其他詐欺案件經判決處刑,是依上揭裁定意旨,為被告之利益,待案件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從而,本院爰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齡慧提起上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入帳時間 入帳金額 入帳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原判決諭知罪刑 本院諭知主文 1 A02 (提告) 於113年11月8日2時2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買家、宅配通客服人員及後台人員,向A02佯稱:需依指示點擊其傳送之官方連結及操作網路銀行,方可完成交易云云,致A02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11時49分 20,410元 陳美燕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8日12時04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0○0號 大內郵局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1月8日12時05分20秒 20,000元 備註:含提領不詳款項 2 A03 (提告) 於113年11月8日11時51分前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03佯稱:其參加免費贈送旗袍活動中獎,需依指示做愛心捐款及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驗證,方可領獎云云,致A03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11時51分 7,988元 113年11月8日12時05分58秒 20,000元 備註:含提領不詳款項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3 A04 (提告) 於113年11月7日23時39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買家及宅配通客服人員,向A04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簽署託運條款協議,開通帳戶認證後,方可收取買家款項云云,致A04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11時59分 13,013元 113年11月8日 12時06分 16,000元 備註:含提領不詳款項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1月8日13時35分 29,983元 陳雨渲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8日 13時54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里00號 官田區農會渡頭辦事處 4 A05 (提告) 於113年11月6日間,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買家、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及「Fun 心購」專員,向A05佯稱:需簽立金流服務協議,並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認證後,買家方可向其下單云云,致A05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12時44分 15,042元 陳美燕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8日 12時47分 15,000元 臺南市○○區○○里000號 統一超商茄拔門市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A06 (提告) 於113年11月8日間,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玩家及遊戲平台「YuuGames」客服人員,向A06佯稱:欲向其購買網路遊戲帳號,須依指示點擊傳送之遊戲交易平台連結完成交易,惟因帳戶遭凍結需轉入等值金額方可出金云云,致A06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12時47分 16,000元 113年11月8日 13時07分 16,000元 臺南市○○區○○里00號 官田區農會渡頭辦事處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A07 (提告) 於113年11月1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07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依指示轉帳會費款項及操作網路銀行開通帳戶認證,方可領獎云云,致A07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13時14分 50,029元 陳雨渲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8日 13時50分12秒 20,000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1月8日 13時50分58秒 20,000元 113年11月8日 13時53分 20,000元 備註:含提領A04款項 7 A8 (提告) 於113年11月8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向A8佯稱:需簽署託運條款協議並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開通帳戶認證後,方可收取買家款項云云,致A8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21時23分 49,986元 曾琇椿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8日21時36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000○00號 善化區農會茄拔分部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11月8日21時37分 20,000元 113年11月8日21時38分8秒 20,000元 113年11月8日21時25分 49,983元 113年11月8日21時38分46秒 20,000元 113年11月8日21時39分 20,005元 113年11月8日21時40分4秒 20,000元 113年11月8日21時30分 29,986元 113年11月8日21時40分50秒 9,000元 8 A09 (提告) 於113年11月8日21時52分許前,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A09佯稱:其賣貨便帳戶遭鎖定,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並點擊其傳送之連結,方可解鎖云云,致A09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21時52分 20,123元 113年11月8日22時1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里00號 官田區農會渡頭辦事處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年11月8日22時2分 1,000元 9 A10 (提告) 於113年11月8日間,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及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A10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驗證,並轉入等值金額方可出金云云,致A10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23時8分 49,985元 張育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8日23時13分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號 官田工業區郵局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1月8日23時10分 49,984元 113年11月8日23時14分 39,000元 10 A11 (提告) 於113年10月26日15時41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hktbmail公司及ebay客服人員,向A11佯稱:欲請其協助代言燕窩等產品,為保障雙方權益,需依指示註冊帳號並操作網路銀行,開通金流後方可出金云云,致A11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23時14分 20,001元 113年11月8日23時27分 27,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菸酒公司隆田酒廠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A12 (提告) 於113年11月8日9時49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臉書買家「周雨涵」及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人員,向A12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金流驗證後,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A12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8日23時20分 7,009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2 A13 (提告) 於113年11月4日20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14佯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填寫帳戶資料並點擊傳送之「智能金流平台」連結,並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領獎云云,致A13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5日20時55分 49,985元 林豐年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5日21時08分3秒 20,000元 臺南市○○區○○000號 下營中營郵局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1月15日21時8分52秒 20,000元 13 A14 (提告) 於113年11月15日20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14佯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依指示做愛心捐款及操作網路銀行完成第三方支付驗證,方可領獎云云,致A14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5日20時58分 46,983元 113年11月15日21時9分 20,000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1月15日21時10分 20,000元 113年11月15日21時11分 20,000元 備註:含提領不詳款項 14 A15 (提告) 於113年11月15日21時01分許前,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15佯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依指示做愛心捐款及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審核,方可領獎云云,致A15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5日21時1分 8,102元 113年11月15日21時12分11秒 20,000元 備註:含提領不詳款項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5 A16 (提告) 於113年11月15日20時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臉書賣家「林曉億」以LINE暱稱「Despite 欣」 向A16佯稱:有4張周杰倫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A16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5日 21時02分 30,000元 113年11月15日21時12分56秒 20,000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1月15日21時14分 10,000元 16 A17 (提告) 於113年11月15日12時38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臉書買家「Ffe Fifi Mavita」、統一超商賣貨便線上客服及LINE暱稱「客服專員」,向A17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驗證,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A17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6日1時21分 49,983元 113年11月16日1時32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000○0號 下營區中營農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1月16日1時33分1秒 20,000元 113年11月16日1時33分43秒 10,000元 17 A18 (提告) 於113年11月15日12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18佯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依指示做愛心捐款及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認證後,方可領獎云云,致A18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5日22時1分 49,999元 林豐年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5日22時6分 20,000元 備註:含提領不詳款項 臺南市○○區0000號 統一超商上營門市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1月15日22時7分 20,000元 113年11月15日22時8分 13,000元 18 A19 (提告) 於113年11月15日20時3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統一超商線上客服及國泰世華銀行專員,向A19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認證,方可收取買家款項云云,致A19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5日23時53分 32,986元 113年11月16日0時8分 20,000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A20 (提告) 於113年11月15日12時49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臉書買家「Sun Fhi」及統一超商線上客服,向A20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補足保證金,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A20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5日23時55分 49,986元 113年11月16日0時10分 13,000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A21 (提告) 於113年12月2日間,接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潮霖資產全台業務來電向A21佯稱:需先轉帳至指定帳戶方可成功申辦貸款並撥款云云,致A2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張素惠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0日12時28分 30,000元 許玉霞之上海商業儲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0日12時59分26秒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富裕門市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10日12時30分 30,000元 113年12月10日12時59分58秒 20,000元 113年12月10日13時00分 20,000元 21 A22 (提告) 於113年12月1日11時4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買家、銀行客服及銀行專員向A22佯稱:需簽署誠信交易保障條例,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入等值金額方可退款云云,致A22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0日 14時05分 41,236元 113年12月10日 14時08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家樂福超市裕農店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2月10日 14時10分 20,000元 22 A23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12時8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買家、蝦皮客服專員及「林俊嘉主任」向A23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稅務條例認證,買家方可下單云云,致A23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12時41分 49,986元 李品佑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 12時45分02秒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臺灣企銀東台南分行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12日 12時43分 49,983元 113年12月12日 12時45分48秒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12時46分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12時47分12秒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12時47分53秒 20,000元 23 A24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12時4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買家、統一超商賣貨便線上客服及銀行專員向A24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金流驗證,方能開通金流服務云云,致A24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12時54分 16,989元 113年12月12日 13時02分 20,000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A25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12時55分許前,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25佯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開通第三方認證,方可領獎云云,致A25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12時55分 11,015元 113年12月12日 13時03分09秒 20,000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A26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10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佯裝「智慧金融交易中心」及客服專員向A26佯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驗證,方可領獎云云,致A26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13時00分 17,037元 113年12月12日 13時03分52秒 5,000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A27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12時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黃吉冠」、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及金管專員「張文益」,向A27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簽署託運條款協議,開通帳戶認證後,方可收取買家款項云云,致A27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13時21分 49,985元 李品佑之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 13時40分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虎尾寮郵局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12日 13時24分 49,985元 113年12月12日 13時41分 60,000元 27 A28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13時28分前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28佯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開通第三方認證,方可領獎云云,致A28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13時28分 49,985元 113年12月12日 13時42分 30,000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A29(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22時34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29佯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方可領獎云云,致A28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20時37分 30,000元 柯品岑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20時42分 60,000元 備註:含提領A30款項 臺南市○○區○○路0段0號 永康崑山郵局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2月12日21時14分 19,985元 孫憶霖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21時32分 9,000元 29 A30(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20時11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黑貓宅急便及銀行客服,向A30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買家方可在其賣場下單云云,致A30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20時37分 49,986元 柯品岑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21時12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統一超商康西門市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12日21時13分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20時41分 38,123元 113年12月12日21時14分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21時14分 20,000元 30 A31(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黑貓宅急便及銀行客服,向A31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財力證明驗證云云,致A31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21時7分 29,880元 113年12月12日21時15分 8,000元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A32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某時,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買家、統一超商賣貨便客服,向A32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買家方可在其賣場下單云云,致A32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20時57分 49,983元 孫憶霖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21時30分 6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號 永康崑山郵局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12日21時01分 49,983元 113年12月12日21時31分 60,000元 備註:含提領不詳、A29款項 32 A33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21時5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33佯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轉帳至指定帳戶,方可領獎云云,致A33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21時55分 49,999元 楊秀珍之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 22時10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號 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114他1569卷內無監視器提領影像截圖)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12日 22時11分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21時56分 5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22時11分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22時12分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22時13分 20,000元 33 A34 (提告) 於113年12月10日間,由詐欺集團成員向A34佯稱:其參加活動中獎,需依指示做愛心捐款及操作網路銀行開通第三方認證,方可領獎云云,致A34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22時25分 19,089元 113年12月12日 22時37分 19,000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京城銀行永康分行 (114他1569卷內無監視器提領影像截圖)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A35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19時51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臉書買家「劉夢」及遊戲平台「OTC 寶物交易網-全球遊戲交易平台」客服人員,向A35佯稱:欲向其購買網路遊戲帳號,需依指示點擊傳送之遊戲交易平台連結註冊帳號,惟因帳戶遭凍結需轉入等值金額方可出金云云,致A35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22時24分 10,000元 柯品岑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 22時27分 20,000元 備註:含提領不詳款項 臺南市○○區○○路○段00號 京城銀行永康分行 (114他1569卷無監視器提領影像截圖)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13年12月12日 22時27分 10,000元 35 A36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21時22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臉書買家「葛穎」及中國信託行員,向A36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開通黑貓宅急便權限,方可收取買家款項云云,致A36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22時59分 49,993元 楊秀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 23時45分 2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台新銀行後甲分行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12日 23時00分 49,994元 113年12月12日 23時47分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23時48分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23時50分 20,000元 113年12月12日 23時51分 20,000元 36 A37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12時30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臉書買家「Tanha Sultana」及統一超商交貨便線上客服,向A37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開通金流服務後,買家匯款款項方能出金云云,致A37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23時20分 29,985元 柯品岑之中國信託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2日 23時29分 3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富裕門市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12日 23時27分 26,050元 113年12月12日 23時32分 26,000元 37 A38 (提告) 於113年12月12日22時35分許,由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臉書買家「Liu Jialin」及統一超商賣貨便線上客服,向A38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完成帳戶驗證,方可解處買家遭凍結的款項云云,致A38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2日 23時41分 29,988元 113年12月12日 23時57分 49,000元 備註:含提領不詳款項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統一超商哈妮門市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A39(提告) 於113年11月11日17時6分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買家、黑貓宅急便客服,向黃洛林佯稱:需操作網路銀行簽署黑貓宅急便之託運協議,方能以黑貓宅急便出貨予買家云云,致黃洛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1日21時9分 95,126元 方友瑄之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1日21時17分至20分 95,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精工門市 A4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A40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