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上易字第306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逢瑋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52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8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範圍(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原審於民國115年4月8日以114年度交易字第652號判決判處被告莊逢瑋(下稱被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壹日。上訴人即檢察官(下稱檢察官)以原判決量刑過輕不當為由提起上訴,被告則未上訴。經本院當庭向檢察官確認上訴範圍,檢察官陳稱: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均表明未在上訴範圍內等語(本院卷第38頁),足見檢察官對於本案請求審理之上訴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刑部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爰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加以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關於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則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先予說明。
二、因檢察官表明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有關本案之犯罪事實、論罪(罪名)部分之認定,均如第一審判決所記載。
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查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後主動報警並報明肇事人姓名,請警方前往現場處理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偵卷第39頁)在卷可佐,堪信被告對於未經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上訴意旨: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張星遙(下稱告訴人)與被告素不相識,因被告駕駛車輛未能恪遵道路交通安全守則,致告訴人受有頭、頸部等人體重要部位鈍挫傷之傷勢,甚至經診斷有腦震盪之情形,恐於心理上亦產生陰影,其所生危害非輕,量刑自不宜從輕。又本案雙方於審理中均有就賠償金額表示各自之想法,倘上訴至二審,亦有利於雙方在上訴審,嘗試和解、調解,予以類似修復式司法之機會,同時就有無賠償、和解一事列為被告之犯後態度考量,使量刑有更精確之判斷等語。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本案犯行之罪證明確,適用相關規定,並以行為
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時未能遵守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行車注意義務,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頭部鈍傷、頸部扭傷等傷勢,所為實有不該。參以被告為本案事故之肇事原因,及告訴人所受傷勢嚴重程度之犯罪情節。另被告表示可賠償金額為22萬元,告訴人則要求35萬元,雙方最終無共識,未能達成調解,堪認被告尚未彌補其犯行所生損失或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告訴人、檢察官、被告之量刑意見(原審卷第39頁),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原審卷第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3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對上訴意旨之說明:
按量刑之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以及經整體評價,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及定執行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查原判決已具體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而為量刑,核與刑法第57條之規定無違。又經本院以公務電話徵詢被告、告訴人之調解意願,因雙方所提出之調解金額差距過大【被告願意賠償告訴人22萬元(含保險公司理賠金額20萬元,其餘2萬元分期給付),告訴人則請求被告賠償35萬元】,雙方認為已無法再商談調解,有本院115年6月18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1頁),並經告訴人於本院審判程序到庭陳明在卷(本院卷第45頁)。堪認被告與告訴人因調解金額意見不一致,致雙方未能達成損害賠償調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自不能片面歸責於被告而對被告加重量刑。原判決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難謂原判決量刑有何過輕之處。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與告訴人未達成調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難認有理,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曹瑞宏提起上訴,檢察官林仲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卷目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830號卷【偵卷】
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52號卷【原審卷】
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交上易字第306號卷【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