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原 告 王志宏被 告 洪志明上列被告洪志明因本院115年度交上訴字第1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