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上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毅豪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徐敏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