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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原重附民字第 3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重附民字第396號原 告 立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嘉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被 告 吳明得

黃仲憶許蘅菖邱政崴林思傑陳沅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鈺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