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27號抗 告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振隆第 一 審選任辯護人 張凱婷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書所載。
二、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上在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之原因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查、審判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法上之嚴格證明原則。而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其準據。被告縱屬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法定羈押原因,若依比例原則判斷,並無羈押之必要者,固應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或改以其他干預被告權利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反之,被告仍需受拘束身體自由之不利益強制處分。亦即,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應由事實審法院審酌被告各情,依相關規定審慎衡酌之。又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故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法院固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且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惟倘檢察官已依憑事證具體釋明被告有何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時,法官如為不同之認定,即應針對何以該項事證不足以影響羈押認定,提出必要說明,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誤。原裁定以被告羈押之原因均仍存在,然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具保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接受科技監控8月等強制處分,雖非無見,然查:
㈠、被告因涉犯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性,諭知羈押被告3月,並因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未消滅,先後裁定自114年11月22日、115年1月22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㈡、被告被訴上開罪名,均屬重罪,而原審法院就被告被訴犯行審理後,業於115年3月10日宣示判決,就有罪部分定應執行行為有期徒刑25年,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以原判決所量處之刑,亦可認其犯罪情節並不輕微,則以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5年,遠遠高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重罪之最低標準有期徒刑5年以上,是否仍可認本件無繼續羈押之必要,顯非無疑。依原裁定載稱,被告於審理過程中全盤否認犯行,對於本案犯罪情節供述與證人、共犯均不相符,則是否可認被告有坦然面對後續司法程序之可能?再原裁定又載稱,被告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其中不乏輕罪之執行案件,則被告於輕罪之執行案件尚且逃匿,本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何以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如何認為被告無畏罪潛逃之可能?凡此均為原裁定理由所未敘明,僅稱「被告被羈押迄今已有一定時日,應已獲得相當警惕」等語,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既然仍否認犯罪,何來獲得相當警惕之可言?原裁定此部分之理由實有自我矛盾之處,而羈押並非僅保全第一審之審理程序,後續上訴審理程序及執行程序均為羈押制度所保全之範圍,原裁定以本件已審理完畢並宣判為由,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亦有可議。
㈢、另本件固然經原審調查證據完畢,然被告既然否認犯罪,其對於原審科刑判決即有提起上訴之高度可能,被告上訴後是否再聲請調查證據,仍屬未知之數,原審在被告上訴期間尚未屆滿前,即予以交保停止羈押,如何避免被告後續程序勾串或湮滅證據之可能,又原審法院於裁定羈押時,既然認為被告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反覆實施特定犯罪之羈押事由,此部分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本次延長羈押時是否仍存在,於原裁定理由中均隻字未提,所命之羈押替代處分有無預防被告再犯之功能,亦未予說明,其裁定理由自有未備之處。
三、綜上,原裁定認被告無繼續羈押必要,其理由仍有未洽,檢察官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之處置。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張 震法 官 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