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09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方水濱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方水濱(以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以下稱A案)、附表二(以下稱B案)案件所定應執行刑長達有期徒刑39年2月,若檢察官不將A案輕罪即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納入A案內,受刑人所犯之罪,數罪併罰僅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3月,與目前所定應執行刑相差17年11月,檢察官未按數罪併罰恤刑政策目的,擇定合理判決確定定刑基準日,致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為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原裁定誤認檢察官無執行指揮不當,明顯有誤,請求撤銷原裁定。
二、原裁定意旨略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49號裁定(以下稱A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及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以下稱B按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檢察官依A案、B案組合所定執行刑指揮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9年2月,A案、B案組合均已確定,而生實質之確定力,且A案、B案組合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情形。況且,A案中最早判決確定日期(即附表一編號2)為基準,審視受刑人所犯上揭B案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A案附表一編號2確定日期之後,明顯無法再從中抽離部分罪數至A案,重新組合而定執行刑,自無將具實質確定力之A案及B案,再予拆組及重組之可能。受刑人誤解定執行刑之規定,未以A案附表一編號2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為基準,逕自選擇A案附表一編號3相對最早判決確定日為基準,請求重新拆組更定其刑,難認有理由,檢察官未准其所請,所為執行之指揮尚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案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除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中部分宣告刑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又上開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而言,須在該基準日之前之犯罪,始得併合處罰,而由法院以裁判酌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821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係指透過現有裁定及定刑情形加以計算,即可獲得較原定刑結果顯然為低之刑期而言,若須再經過裁量或精密之計算,即與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有間。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A案罪刑確定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A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B案罪刑確定後,由原審法院以B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嗣經移送檢察官接續執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A案、B案依其所述方式重新拆分組合,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115年4月28日以115年度嘉檢熙四115執聲他字第497、498字第1159014859號函否准其請求。受刑人就檢察官否准其請求之執行指揮,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經原審法院以受刑人因上述A、B案件,經定刑裁定分為2組合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並經檢察官據以指揮接續執行,前揭定刑裁定具實質確定力,認受刑人主張拆分重定應執行刑並無理由為由,裁定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經查,依上開說明,關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要件,係以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擇其「首先確定」之一罪為基準,在該確定日之前所犯各罪為範圍成立1組,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後所犯諸罪,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故「不可再任擇」已定應執行刑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觀諸A案即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定刑組合中,附表一編號1、3至10所示之罪均在附表一編號2(即最早判決確定)之罪確定前所犯;B案即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定刑組合,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A案附表一編號2確定後所犯,則附表一編號2屬「首先確定」之一罪,需以該罪為基準劃分定刑組合,A案裁定、B案裁定等定刑裁定之組合劃分方式與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合,且A案、B案所示各罪既經定刑裁定即A案裁定、B案裁定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9年2月確定,法院即應受原定刑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非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方可重定應執行刑。惟A案、B案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全部或一部,無因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定刑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基礎產生變動而有另定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當無從再拆分另定應執行刑。又A案即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定刑組合中,編號1、3至10所示之罪均在A案即附表一編號2(即最早判決確定)之罪確定前所犯,如前所述,依法應以附表一編號2之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日合併定應執行刑。另B案即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定刑組合中,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A案定刑基準日即附表一編號2確定後所犯,尚無從將B案即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應另擇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各罪之最早判決確定日做為該組合之定刑基準日合併定應執行刑,B案最早判決確定日為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為B案定刑組合之最早定刑基準日,檢察官擇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最早判決確定日期作為B案定刑組合基準日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固主張將A案之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拆分後獨自定應執行刑,再將A案附表一編號3至10與B案附表二編號2至17拆分合併定應執行刑,B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獨自與上述拆分後組合所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抗告意旨主張另擇非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以更定其刑之主張,已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併合處罰要件。受刑人雖稱原A案、B案之定刑組合,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可例外違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重新定刑,惟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係指透過現有裁定及定刑情形加以計算,即可獲得較原定刑結果顯然為低之刑期而言,依被告所主張拆分組合之定刑方式,涉及多次犯罪,必須經由法院重新審酌定刑之各項原則,透過法院行使裁量權與精密計算方能確定最後應執行之刑,而無法透過現有裁定及定刑情形加以計算,明顯得出如抗告意旨所期待之有利刑期差異,顯不該當於「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要件。況A案、B案接續執行,乃受刑人反覆犯罪相應之處罰,檢察官依確定裁定接續執行,難認客觀上對受刑人有何責罰顯不相當或有維護其極重要之公共利益必要之情,自無重新組合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否准受刑人重新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並無違法或不當。從而,原裁定以本件受刑人請求重新拆組更定其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因而駁回其聲明異議,經核並無違誤。本件受刑人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附表一:A案編號 1 2 3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2年6月 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95年10月17日 95年10月17日 96年1月29日 96年1月29日 94年4、5月間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訴字第969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1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判決日期 96年5月29日 96年5月29日 97年2月27日 97年6月25日 97年1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96年度訴字第96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4465號 97年度上訴字第961號 判決確定 日期 96年6月20日 96年5月29日 97年3月20日 97年9月12日 98年1月9日編 號 6 7 8 9 10 罪 名 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95年10月9日 95年9月28日 95年9月29日 95年11月15日 95年11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29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5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判決日期 98年1月8日 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98年4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798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97年度訴字第221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98年2月2日 98年4月23日 98年4月23日 98年4月23日 98年4月23日附表二:B案編 號 1 2 3 4 5 罪 名 偽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97年12月10日至97年12月18日 97年1月27日 96年10月間某日 96年下半年某日 96年10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1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日期 98年5月19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41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98年6月11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編 號 6 7 8 9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10月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6年2月 犯罪日期 97年1月5日 97年1月間某日 97年1月間某日 97年1月間某日 97年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編 號 11 12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6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6年11月間至97年1月間某日 96年11月間至97年1月間某日 96年11月間至97年1月間某日 96年8月23日 96年12月中旬某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98年6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 98年6月29日編 號 16 1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6年12月中旬某日 97年1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40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102年度朴簡字第149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8日 102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996號 102年度朴簡字第149號 判決確定 日期 98年6月29日 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