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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毒抗字第 4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抗字第424號抗 告 人 陳怡心即 被 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3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觀察、勒戒處分,並非對於施用毒品犯罪者之懲處,而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正措施之保安處分,目的係為斷絕施用毒品者之身癮及心癮,並屬強制規定,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僅得依法裁定受處分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自由裁量之餘地,亦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或得以其他原因、受處分人之個人因素而免予執行之權。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可排除適用觀察、勒戒之程序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僅得依法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查其是否仍有施用毒品傾向,並據以斷定幫助受處分人徹底戒毒之方法。

三、經查:

(一)被告A0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7月24日3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0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各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本案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550號為緩起訴處分書可按,詎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完成戒癮治療內容,已違背緩起訴處分命令應遵守或履行之事實,經該署以115年度撤緩字第211號撤銷緩起訴,經被告聲請再議,又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1209號駁回確定,亦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件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亦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則被告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既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檢察官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請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從而,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合。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4條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並行之雙軌模式,並無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應優先於觀察、勒戒之強制規定,且於觀察、勒戒完畢或強制戒治期滿後,最終可獲得不起訴處分,附條件緩起訴處分亦非必然有利於被告,檢察官本得依照個案實際情形,依法裁量決定採行何者為宜。而法院就檢察官觀察、勒戒之聲請,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為有限之低密度審查。查,依前所述,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之機會,詎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竟未完成戒癮治療內容,違背緩起訴處分命令應遵守或履行之事實,而為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則檢察官認為被告無戒癮決心,即非無據。故難認檢察官裁量有何違法或明顯失當之處分,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依前開說明,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僅得依法審酌、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查其是否仍有施用毒品傾向,並據以斷定幫助被告徹底戒毒之方法。

四、綜上所述,原審認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准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故被告抗告意旨以上開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楊宗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