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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冠瑜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冠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林臻嫺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