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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文菁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文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文菁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