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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建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建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建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在監執行。茲經奉陳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5年10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