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准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准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准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5年10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55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