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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0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0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雅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雅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雅玲前犯藥事法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