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昱良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昱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宗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