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任志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任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志偉前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