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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宏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宏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宏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012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