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和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和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和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998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