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8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宏恩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宏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宏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