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4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宗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宗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