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曾清萍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清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6月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曾子珍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