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冠霖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林臻嫺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