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明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明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明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