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6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鷹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鷹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鷹鑫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貪污治罪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0566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