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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7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峻霆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峻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峻霆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5年7月2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314651號函及所附明陽中學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