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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重毅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重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重毅因銀行法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嗣經移送執行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67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婉寧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