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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明初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明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包梅真法 官 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