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俊源(原名黃樹木)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俊源(原名黃樹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源(原名黃樹木,下稱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5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