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4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文小淋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文小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法律依據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文小淋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28、92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未敘明其得以聲請再審之法律依據,亦未附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