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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再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55號抗 告 人即再審聲請人 陳真真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55號駁回聲請再審裁定,向本院提出抗告(如附件所示,表示廢棄之意),因抗告人所犯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茲抗告人對本院所為上開不得抗告之案件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稽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曾子珍法 官 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