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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再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真真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原判決違反92新制,抵觸憲法,判決無效,起訴書變造違法,違反刑法第216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第7款規定。不存在證據,1案5告,另2告有民事起訴廢棄判決等語。

二、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再審意旨無一指述與上開聲請再審事由有關之事項,僅稱違法、違憲等語,核與聲請再審要件不符。另聲請狀雖檢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17號、113年度易字第107號判決案號,另以補證狀載稱96年度上易字第288號、97年度上訴字第337號等案號,經本院調閱各該判決後,均與本案無關,亦非何新事實、新證據。又本院業已合法通知聲請人到場,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併予敘明。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依法駁回其聲請。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