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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再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蔡鐏漢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鐏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鐏漢對於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20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