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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羅子竣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67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羅子竣(下稱被告)此次提出具保係為了解決被害人的損失、賠償問題,讓事情不再無限擴張,導致問題無法解決,沒先解決利息也一直累加,請給予被告機會讓事情能根本解決。被告父母已年邁,無多餘能力被告代墊賠償,只能先幫被告籌措交保金,因手錶需被告本人出面聯絡贖回,借錢、貸款亦需被告本人出面,車輛因是權利車,被告沒出面,他人亦不接受委託,故請求給予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機會,被告會提出新臺幣(下同)10至15萬元做為擔保,並由被告父母作為保證人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具保係羈押之替代處分,必以被告經法院羈押且現仍在押為前提。又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固得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以案件未經判決確定前尚在羈押中者為限,如已在該案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其聲請自屬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告因犯竊盜罪嫌,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罪刑,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以114年度上易字第67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告固於115年1月27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斯時本案既已告確定待移送執行,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林臻嫺法 官 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双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