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蔡永星上列聲請人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永星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0號詐欺等案之卷宗證物影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未來聲請再審之救濟程序,請求預納費用後,請求付與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0號如附表所示卷宗證物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祕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429條之1第3項明文規定;又按刑事被告透過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方式,獲得充分資訊以有效行使其防禦權,乃源自於聽審原則之資訊請求權,係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一,具體規定見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同條第2 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該條法文保障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至於判決確定後,被告得否以聲請再審或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等理由,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法無明文,致生適用上之爭議,立法者遂於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增訂:「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以補充規範之不足。基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不應拘泥於文義,窄化侷限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應從寬解釋包括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決,部分判處罪刑(共14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及部分判決無罪,上訴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40號判決就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撤銷改判,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其餘部分均駁回上訴,並就上訴駁回與撤銷改判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欲提起再審之救濟程序為由,聲請付與附表所示卷證,應認其聲請尚非無據,爰准予其於預納費用後,於與其被訴事實相關之範圍內,付與如附表所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0號等案之卷宗證物影本。至預納方式由聲請人自行為之,非本院所得審酌之事項。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聲請人所聲請付與之卷證:
聲請狀所載內容 相關卷證(出處) 備註 1. 黃金煌之京城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 (卷四第240-242頁) 000000000000號(黃金堭)開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提紀錄單 偵2554卷P241-242 被害人匯款申請書(卷四第128頁)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偵2554卷P128 2. 被害人ATM轉帳明細(卷四第162-164頁)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 偵2554卷P162-164 3. 被害人ATM轉帳明細(卷四第185頁)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2554卷 P185 4. 顏名謙提款影像 (卷四第14、78頁) ATM監視器提領畫面影像10張 偵2554卷 P78-79、81、83-84 5. 陳羿志提款影像 (卷四第15、79頁) 6. 顏名謙提款影像 (卷四第17、81頁) 7. 陳羿志提款影像 (卷四第17、83頁) 8. 陳羿志提款影像 (卷四第18、84頁) 9. 陳苡靜之○○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 (卷八第84-89頁) 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8月30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822164號函暨檢附之0000000000000號(陳苡靜)開戶基本資料、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 偵4743卷 P84-87 此部分於本院112聲966已裁定准予交付。 10. 被害人ATM轉帳明細(卷八第133頁、第151頁、第165頁、第175頁、第190頁)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4743卷 P133 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4743卷 P151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4743卷 P165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偵4743卷 P175 玉山網路銀行交易資料翻拍照片 偵4743卷 P190 11. 顏名謙提款影像 (卷八第24-26、65-66頁)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2張 偵4743卷P23-33 12. 顏帥提款影像 (卷八第32-33、69-70頁) 13. 高振展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 (卷一第63頁、卷三第92-93) 帳戶個資檢視 警9803卷 P6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營偵1760卷 P92-93 被害人ATM轉帳明細(卷三第295頁) 郵政、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4紙 營偵1760卷 P295 14. 吳任航之臺中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卷三第94-102頁)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4日中業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 營偵1760卷 P94-102 被害人匯款申請單(卷三第305頁) 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 營偵1760卷 P305 15. 顏帥提款影像 (卷一第75-79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辦詐欺案調閱監視器涉案人車影像26張 警9803卷 P75-79 16. 顏帥提款影像 (卷一第80頁)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警9803卷 P80 17. 鄒宛玲被害人匯款資料(卷三第302頁) 匯款資料翻拍照片 營偵1760卷 P302 18. 被害人張淑英ATM轉帳明細 (卷三第289-299頁) 台新銀行、彰化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8紙 營偵1760卷 P298-299 19. 顏名謙提款影像 (卷一第頁85-86) 監視器提領畫面影像12張 警9803卷 P85-86、90-93 20. 顏帥提款影像 (卷一第90-93頁 21. 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45或147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送達證書 本院卷 P145 22. 顏名謙手機之勘驗筆錄 (偵1760卷第273頁) 顏名謙扣案手機勘驗 營偵1760卷 P273 23. 提款影像 (警9803卷第13、75-79、80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偵辦詐欺案調閱監視器涉案人車影像26張 警9803卷 P75-79 (重複,同前編號15)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 警9803卷 P80 (重複,同前編號16) (偵1760卷第55、51-53頁) -- -- 查營偵1760卷第49-58頁,內容均為筆錄,非提款影像。 24. 路口監視器畫面 (警9803卷P94-97) 路口監視器畫面8張 警9803卷 P9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