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 請 人 陳真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退還罰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56號案件,把罰金退還給聲請人陳真真,並加利息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並與另案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嗣聲請人聲請再審,業經本院於115年8月27日,以115年度聲再字第56號駁回再審之聲請,有該案刑事裁定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因上開確定判決而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之執行,核無違誤之處,其聲請退還罰金(加計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張 震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