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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5號聲 明 人即受刑人 徐祥華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徐祥華(下稱聲明人)係因父親生病,無力支付龐大醫藥費,故聽從友人介紹,不慎觸法,且已繳交不法所得,請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係對檢察官114年執更字第304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已經聲明異議狀載明,而上開執行命令係指揮執行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04號定其應執行刑裁定,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因此,聲明人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本院為之,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再查聲明人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僅以其為支付醫藥費,誤觸法律,亦已繳交不法所得,請從輕量刑等語,並未說明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於法即屬無據。從而,聲明人之異議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