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6號聲明異議人 李俊霖即受刑 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6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按刑法第87條第2項但書規定,施以監護處分,於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執行指揮書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及監護處分3年,目前是於新竹監獄先執行有期徒刑,期滿後才執行監護處分3年。受刑人之辯護人於鈞院審理時有當庭說明:若令受刑人入監服刑而拖延其治療時間,顯然對於未來的公共安全沒有幫助,因此請讓受刑人去醫院治療等語。即意指先執行監護處分,待執行完,再執行有期徒刑。然檢察官指揮書卻未斟酌辯護人提出之要求,而先執行有期徒刑,顯有指揮執行不當之情事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考)。則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於裁判未經依法定程序撤銷、變更前,檢察官依法執行業已確定之刑事判決暨定應執行刑裁定,即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
(一)我國法制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既仍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並期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功能,改善行為人潛在危險性格,俾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其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而犯罪之人,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與正確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順利重返社會,適應社會生活。顯見刑罰與保安處分各有其目的與功能,二者相輔相成,並行不悖。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是監護處分之宣告與否,係概授權委由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依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認為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安之虞,為達上揭目的,始應予宣付監護處分,且原則上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之,於例外必要時,始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二)受刑人李俊霖因詐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部分),經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68號案件執行,受刑人於113年7月23日入監執行迄今等情,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113年度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可按。
又受刑人於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除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外。因受刑人經診斷罹患情感型思覺失調症,受刑人為本案非法製造具殺傷力非制式手槍、非法製造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等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已有顯著減低情事,而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受刑人之思覺失調症精神疾病若未經妥善之治療,難以排除再犯或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生命、身體、健康安全之危害,為預防受刑人再為類此之違法行為,導致危害社會安全秩序等情,認有命受刑人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必要,而依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3年,有本院上開判決可稽。是本院裁量判斷後,係認受刑人之監護處分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為之。
(三)茲檢察官對受刑人之執行,先行執行其有期徒刑,自係依本院之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自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有關先行執行受刑人之有期徒刑部分,係依本院之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核無執行指揮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聲請人以前詞聲明異議,難認有據,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宗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