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承勳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2291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承勳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
理 由
一、被告楊承勳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日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款規定,諭知羈押被告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
二、經查,被告對於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業已表示認罪,並表示不再上訴,請求撤回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40-41頁),故已無禁止其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之必要,爰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黃裕堯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