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3號聲 請 人 周廣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24號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周廣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本案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5年度台上字第6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被告現已非受羈押狀態,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爰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