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3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1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從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從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翁從傑因妨害秩序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為恐嚇公眾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二類,罪質不同;其中販賣第三級毒品共3罪,係於同日所為,時間接續,手法相同,屬同一罪質,各罪之獨立性較低;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2、3各刑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5年1月;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綜上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