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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4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朱柏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828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朱柏俊檢閱本院卷。

理 由

一、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被告朱柏俊具狀聲請檢閱本院卷,因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爰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3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覽卷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