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朱柏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828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朱柏俊檢閱本院卷。
理 由
一、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被告朱柏俊具狀聲請檢閱本院卷,因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所必要,爰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3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