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朝煊選任辯護人 呂盈慧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48號案件民國114年12月10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法院准予交付如主文所示的法庭錄音光碟,以核對被告黃朝煊回覆法官之內容是否與原判決記載相符,以維護法律權益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0條之4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佈、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復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