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育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育竣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竣(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送達檢察官聲請書之繕本(含附表)與受刑人,並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與法人行為負責共同
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罪,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犯罪時間等等情,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及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恤刑之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按數
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劉育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銀行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18日 107年6月15日至108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34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89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號 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569號、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57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4年12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827號 確定 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5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651號(5月、併科3萬元均已執畢/應扣除)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48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