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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4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慶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慶榮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時間接近,手法相同,損害國家、社會環境生態及他人財產法益,罪質相同,各罪之獨立性較低: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2年,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界限為有期徒刑3年2月;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受刑人陳述無意見;綜上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