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4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連振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連振凱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振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有據,應定應執行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22):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增訂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及第3 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3年度台抗字第70號、第674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

⑴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

業以書面陳明:歲數已高,請從輕量刑,給予早日回歸社會之機會等語到院(見本院卷第389頁),合先敘明。

⑵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前揭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編號1至22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2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兼衡本院前就附表編號1至19所處之刑,以109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暨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衡以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駁回聲請部分(即附表編號23):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被告所受多數科刑判決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亦即以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

㈡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固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其確定日期為105年12月29日(即附表編號1),然附表編號23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性質上屬繼續犯)之犯罪日期為105年10月間某日至106年7月4日,即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即105年12月29日)後所犯,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併與附表編號1至22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則此部分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