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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5 年聲字第 6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尹昱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尹昱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尹昱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有恐嚇取財罪及幫助洗錢(含幫助詐欺取財)罪二類,罪質不同;其中恐嚇取財罪,係於110年9、10月間所為,時間接續,手法相同,損害他人財產法益,屬罪質相同,各罪之獨立性較低: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最長期為有期徒刑6月,編號1至2各刑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1年;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受刑人未陳述意見;綜上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王美玲法 官 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巊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