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58號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 何孟諺上列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224號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是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無從以聲明疑義程序「撤銷原裁定或判決」。查本院114年度聲更一字第1224號裁定,係定應執行刑裁定,有該裁定在卷可查。該裁定既非判決,且如前所述,受刑人何孟諺聲明疑義之目的在「撤銷原判定(裁定)」,此核非聲明疑義程序處理之範疇,故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郭玫利法 官 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