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96號聲 請 人 劉泓志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就其非常上訴聲請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非常上訴之聲明:如寄錯法院,應做出裁定。不可擅自移文給最高檢等語。
二、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並無聲請非常上訴之權,本院亦無非常上訴案件之管轄權。從而,聲請人請求本院就其非常上訴聲請為裁定,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書嫺法 官 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